消息指,房署正考慮調整公屋嚴重寬敞戶定義。按現時規定,一人住戶居住超過34平方米的單位,會被視為嚴重寬敞戶,房署消息指,現時一般最大公屋單位面積約50平方米,經檢討後,初步認為二人家庭居住這類單位,應當作嚴重寬敞戶。

有長策會成員反對建議,認為輪候冊對大單位需求不大,收回單位後亦可能造成編配問題;亦有成員認為,公屋資源緊絀,有需要檢討嚴重寬敞戶定義。

07年起,房署讓嚴重寬敞戶優先遷到較小單位。截至去年6月,共處理約5000宗相關個案。

消息指,署方稍後會將建議及詳細數據提交房委會及長策會討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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